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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钦州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者:admin2020-07-02 09:24反馈/举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执行好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钦州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缴存基数、缴存额的上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钦州市2020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

(三)钦州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6712.0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005.00元,合计为4010.00元。

(四)钦州市2020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规定,钦州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0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00元,合计182.00元。

(六)钦州市2020年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

(七)钦州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732.00元,钦州市2020年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596.00元。

二、如缴存单位出现经济困难状况的,可根据《规范》规定的程序要求,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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