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 市场监管局 广西银保监局 网信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桂建房〔2020〕4号)精神,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严格办理登记备案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2020年底前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违规经营情况将推送至自治区级或市级公共信息平台曝光。
二、真实发布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三、规范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办理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对未按规定办理网签备案的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告诫、暂停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媒体曝光、计入诚信档案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可将处理结果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
四、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五、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六、规范租赁金融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