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下称建筑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均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方式
《条例》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及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提供时间以及形式等内容,并按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并及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并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未按要求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单位,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推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书面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2862155、286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