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5月7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钦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二次报销方案》,《方案》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统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经医保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进行“二次报销”,“二次报销”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5万元。“二次报销”的实施范围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线费用),以及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自费项目50%的费用。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符合二次报销范围费用累计满6000元。报销比例则为市内或经备案的异地就医发生符合二次报销范围起付以上的费用按照60%的比例给予报销,未经备案的异地就医费用按照45%比例报销。“二次报销”采用由市医保部门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形式开展,保费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二次报销资金收支情况确定,从当年参保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及历年大额医疗统筹资金结余中支付,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2020年度为160元/人。城镇职工只需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按时缴交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二次报销”待遇,个人不需另外缴交二次报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