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日报报道,近日,广西印发《广西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布搬迁安置的若干政策细则,搬迁对象可获建房和基础设施补助。据悉,今年,广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目标任务为搬迁10万人。
《方案》明确,以集中安置为重点,引导搬迁对象向县城及县城**区、产业园区、重点城镇、旅游景区、农林场场部搬迁。全区共建集中安置点242 个,安置人口8.7万多人。以分散安置为补充,支持故土难离和不具备无土安置条件的群众从生存条件恶劣、土地稀缺的高寒山区、大石山区,就近就地梯级搬迁 到生存条件相对较好的平地。全区分散安置总人口1.2万多人。
《方案》提出,搬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人口: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居住在石山区、深山区,交通不便且生产生活困难的;居住在地 质灾害严重或地质灾害频发地区的;居住在生态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生态修复区的;居住在10户以下的自然村屯内,户与户之间居住分散、联系不便、路水电基 础设施落后、适宜整村(屯)搬迁的。重点是连片特困地区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大石山区、高寒山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
《方案》规定,原则上,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对象按人均1.2万元、非贫困对象按人均8000元给予建房补助;其他 县的贫困对象按人均8000元、非贫困对象按人均6000元给予建房补助;安置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建房人均补助标准增加2000元,人口 较少民族建房人均补助标准增加1000元。基础设施补助按人均5000元进行补助。
《方案》还规定,通过购买商品房、限价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市场房源进行搬迁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必须是户口在所在县人民政府登记在册、列入当年扶贫生态移民实施方案、并取得所购房产产权和同时完成户口迁移,方可获得购房补助。
《方案》还公布了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的一系列配套政策:
城镇集中安置点住房按人均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建设。对列入自治区统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 扶贫生态移民农户,新建或购买住房每户申请贷款贴息的,由各县按每年每户**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连续贴 息期限不超过3年。
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办法,优先统筹安排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用地指标,项目县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实行先用后报。
建立移民就业保障机制,将安置到城镇的扶贫生态移民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加强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拓宽政府采购公益服务岗位范围,确 保动态消除扶贫生态移民“零就业”家庭。制定和完善扶贫生态移民后续产业扶持政策,依托城镇、工业园区,引导和扶持扶贫生态移民从事农产品加工、商品经 营、餐饮、运输等二、三产业。
对已落户城镇的扶贫生态移民,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后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与当地 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失业、社会救助等各项城镇社会保障政策;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居住地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农村社会保 障政策。对孤寡、智障等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供养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供养,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新建安置房不作为衡量 条件)全部纳入**生活保障。